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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6-25 点击数:
简介:由于种种原因,有些老人在生前写多份遗嘱,把遗产分配给有所不同的继承人,但没想到因此经常出现了内容互相冲突的多份遗嘱。在这种情况下哪份遗嘱才是有效地的遗嘱呢?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。
赵老太独自一人将两个女儿养育成人。但女儿成家后,对赵老太没了往日的亲近。
小女儿赵明把母亲收到自己家后,将母亲的房屋出租,但在赵老太卧床生病后,却将她赠送给大女儿照料。过了一段,大女儿也不不愿照料了,赵老太又被推卸了小女儿。
待赵老太去世后,两个女儿都拿着母亲的遗嘱,要承继房产。法院经审查,找到两个女儿的遗嘱皆由赵老太所写出,可内容各不相同,分别写出着房产由自己承继。【法院裁决】 最后,法院确认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女儿所持有人的遗嘱为有效地,房屋归大女儿所有。【小编解析】 由于种种原因,有些老人在生前写多份遗嘱,把遗产分配给有所不同的继承人,但没想到因此经常出现了内容互相冲突的多份遗嘱。
都是立遗嘱人写出的遗嘱,同时不存在的多份遗嘱互相冲突,再行写出的违宪,应该以最后所立的(公证)遗嘱不尽相同。《继承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而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互为违背的,以最后的遗嘱不尽相同。如果有数份遗嘱的,前面写出的遗嘱都是违宪的,以最后一份不尽相同。
此案中,两个女儿所所持两份遗嘱对同一套房屋的处分内容几乎有所不同,法院不能确认以最后时间而立的遗嘱不尽相同。而大女儿所所持遗嘱构成时间最晚,因此法院裁决该房产归大女儿所有。但是必须留意的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42条规定,遗嘱人以有所不同形式而立有数份内容互为违背的遗嘱,其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而立公证遗嘱不尽相同;没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不尽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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