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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3-03 点击数:
昨日,中国保监会公布《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》,拒绝偿付能力不合格或有可能经常出现不合格的财产险公司,不应很快采行切实有效措施,尽早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。其中之一是大力注册资本扩股,引进战略投资者。除了上述以外,还可以增大分保力度;暂停成立分支机构,并强化对现有机构的管理;合理掌控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,贯彻提高经营管理,提升经营效益。
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缴纳所有届满债务和分担未来责任的能力,偿付能力合格是保险公司防止经营风险,构建全面协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。近年来,财产保险市场持续较慢发展对资本实力明确提出了更高的拒绝。
目前,产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良好,但是,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,个别产险公司经常出现了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合格的情况,对公司的平稳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。《通报》拒绝各产险公司不应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,并具体了最后期限。根据拒绝,目前偿付能力不合格的公司,如果近期无法通过注册资本扩股工作使偿付能力合格,切勿通过采行增大分保的措施,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合格。
否则,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行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。按照《通报》拒绝,各产险公司要采行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管理,动态监测偿付能力状况,尽早制定方案,大大提高偿付能力状况。
还包括:一是严苛按照《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(全面推行)》及其实施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,保证各项准备金科学、合理、充裕;二是严苛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成并如期上报偿付能力报告;三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,及时预测偿付能力状况,尽快采取措施,大大提高偿付能力状况,保证每季末公司偿付能力合格。据报,各产险公司不应在7月10日前,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情况,书面报告保监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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